第二十六条用户迁址,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2、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3、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原址容量,新址用电不再收取供电贴费。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4、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5、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除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二十七条用户移表(因修缮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2、移表所需的费用由用户负担;3、用户不论何种原因,不得自行移动表位,否则,可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第二十八条用户暂拆(因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五天内执行暂拆;
2、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该用户原容量的使用权;
3、暂拆原因消除,用户要求复装接电时,须向供电企业办理复装接电手续并按规定交付费用。上述手续完成后,供电企业应在五天内为该用户复装接电;
4、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装接电者,按新装手续办理。
第二十九条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户主),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
2、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
3、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经
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第三十条用户分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
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