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2015年7月21日公布。实施方案在构建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粤港澳深度合作等七方面作出多项具体规定,并公布了实施方案的任务分工表,把“推动开展《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立法工作”放在首位,完成时限为2016年1月底。与此同时,广东省政府还公布了首批下放自贸区的31项省级管理事项,以及29项委托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
首次强调与“一带一路”对接
与此前发布的总体方案相比,实施方案首次特别强调了广东自贸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对接,要求广东自贸区创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机制,打造“一带一路”重要的国际贸易门户、对外投资窗口、现代物流枢纽和金融服务中心。
实施方案在建设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门户,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关检合作,强化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跨境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多项具体措施,包括要求广东自贸区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相对接,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
明年1月底前完成自贸区条例立法
除了总体要求、功能布局以及具体任务和目标之外,实施方案还同时公布了广东自贸区建设实施方案的任务分工表,共有112项,并将每一项任务分配到具体单位,大部分要求今年内完成。如,“实施内外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任务,由省发改委、商务厅牵头,省港澳办为配合单位,该项任务需要在2015年底之前完成。从任务分工表来看,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有涉及。
在这112项任务中,由省法制办、自贸办负责牵头的“推动开展《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立法工作”居于首位,其时限为2016年1月底之前。
据了解,立法工作对前海来说尤为紧迫。目前前海面临“一区四法”的局面,即全国通用的上位法、深圳特区立法、自贸区法、前海法。目前在自贸区法还未制定的情况下,作为前海的纲领性文件,继续沿用2011年起施行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由于前海具有特殊性,涉及对上位法的突破和创新,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和授权,并写入条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