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亮点解读(3)

规章制度2018-08-18李天扬老师

三、完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有效性”目标

“安全性”和“有效性”是《社会保险法》确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两个基本目标、标准,应得到同样的重视。但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具体实践中,对“安全、有效”的理解偏狭,主要体现在基金运营的实际操作中强调基金的“安全、足额”,为回避市场风险,限制结余基金的投资渠道。

目前中央已经放开了对养老基金投资渠道的限制,对基金管理“有效性”的重视程度已大幅提升。在此背景之下,面对明增实贬的现实,广东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也应调整思路,在监督方面应确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重的指导思想,强调“有效性”目标,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基金收益率,构建以风险防控为核心,全过程、多方参与的监督体系。

(二)明确各监督主体的地位,科学构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体系

一方面,明确外部监督的主体范围。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模式,以充分发挥“权力”监督和“权利”监督两只手的作用,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上相互独立、相互配合、互相制衡的局面。

另一方面,将外部监督的标准和规则内化监督对象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强化风险控制。

(三)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监委会的法律地位,切实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为保障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建议将社会保险基金监委会定性为独立于政府的实体机构,不仅拥有社会保险基金事项的研究、咨询、建议权、而且,对社保基金的重大事项,有权组织听证会并将听证意见向人大和政府反映。同时,赋予社会保险基金监委会接受投诉、指导投诉者维权的权利,切实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监委会监督作用。

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独立性,委员会的成员中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专家等占比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因其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其活动经费应由财政支付。

(四)加强预算监督,将政府纳入监督范围

在人大监督方面,应强调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审批程序严格化、预算执行刚性化。

在社会监督方面,建议赋予其社会保险基金监委会在预算编制阶段的审查权、预算执行阶段的监督权以及决算阶段的质询权,同时,监委会有权对预算草案提出修改建议,如果建议不被采纳,财政部门必须说明理由并交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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