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决定在完善追溯制度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针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疫苗全程追溯制度不完善、接种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决定在现有疫苗购销、接种记录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程可追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卫生计生委要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当如实登记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监督销毁。
此外,完整的接种记录能使疫苗追溯到最终受种者,是最终实现疫苗追踪到人的重要一环。为此,决定进一步细化了条例有关接种记录的规定:“实施接种,应当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问:针对疫苗流通、预防接种中的违法行为以及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决定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处罚、追责和问责力度?
答:为进一步惩治疫苗流通、预防接种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监管不力现象,决定加大了处罚及问责力度。
一是针对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等严重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增设给予责任人员5年至10年的禁业处罚。
二是增加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未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是为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增加了地方政府以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
四是针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法购进第二类疫苗以及生产企业违法销售第二类疫苗的行为,作了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
【解读】
“疫苗作为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人群广泛,任何一个疫苗不良事件发生,均会引发公众的高度关注。如果疫苗生产、流向等信息不能及时告知公众,很容易形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甚至由此形成对疫苗质量的不信任。”顾维军说。
“疫苗安全尤其需要实现全程可追溯。”宋华琳表示,建立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制度,有助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倒逼疫苗生产企业切实改进疫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疫苗安全有效,一旦发生问题也能及时召回。有助于监管部门对疫苗供应链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发生问题时及时查明责任主体,界定事件成因,制定应对方案,落实法律责任。此外,还有助于消费者了解所接种疫苗的质量信息和过程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