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11)

规章制度2018-08-13三水老师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及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

(三)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和设施运行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销售、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在本市行驶或停靠的机动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矿山开采后未进行生态修复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三)按规定已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后,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未进行绿化的;

(四)施工场地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工程车辆带泥上路,或者未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的,或者中心城区内的施工现场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监管部门联网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和装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或者运输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及海事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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