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公众参与大气治理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公益活动是《条例》的又一个亮点。《条例》指出,环保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大气污染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此条款有助于提高举报者的积极性。
《条例》提出,要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定期主动发布企业排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将污染因子以及焚烧设施运行状况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条例》还规定,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发布。应建立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预测预警制度,并统一向社会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信息。环保主管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