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8)

规章制度2018-08-12三水老师

(一)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机构和场所。

(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金融机构。

第五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