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解读

规章制度2018-08-12才子老师

2016年3月30日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进行解读。

30日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条例》将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的范围,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突出了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明确要求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等,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

“由于金融监管缺失和执法手段不足等原因,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等不法现象屡禁不止,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石晓介绍,目前山东省金融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急需法律法规的约束规范。《条例》将“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调整的范围,为地方金融服务、发展和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通俗易懂并提示风险

记者注意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得到重视,被写进《条例》。例如,在第八条对地方金融组织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了规定,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文字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并充分提示风险,未履行如实告知或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突出对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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