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未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的,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未依法处理或者书面答复信访人的等,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及时进行督办。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及时进行督办。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哪些责任?
(1)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