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最新规定(2)

规章制度2018-08-05王华老师

减少第二类疫苗流通环节将有利于做好第二类疫苗冷链储运管理工作。

新修改的《条例》取消了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第二类疫苗的规定,明确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运条件的企业配送;县级疾控机构负责将第二类疫苗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这一修改,将既往第二类疫苗冷链储运存在的4至5个甚至更多的环节,减少为2个环节,使疫苗冷链储运处于更加可控的状态。

全面强化疫苗的全过程冷链管理要求。

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要求:疫苗储运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并应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同时要求: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应当索取疫苗储运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记录;不得接受或者购进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疫苗,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上述修改内容,不仅从疫苗生产供应的源头,也从疫苗使用端(接种单位),规范了各自对于疫苗冷链溯源管理的要求和责任,从而使疫苗的全程冷链管理有了多角度的保障。

引入新的冷链监控技术帮助落实全程冷链储运要求。

新修改的《条例》增加了部分疫苗应当按要求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规定。疫苗温度控制标签是一种能够从运输到储存再到接种全程实现冷链监测的工具,它是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推荐的疫苗全程冷链监测技术。通过肉眼可观察的颜色变化,来显示疫苗是否处于有效的冷链状态或经历了过度热暴露,能使受种者在受种前可以很简单地判断出所接种的疫苗是否处于有效冷链状态。疫苗温度控制标签具有简便易行、利于监督、提高受种者信任度和满意度等方面的优势。

加大处罚力度,“倒逼”冷链储运要求落到实处。

新修改的《条例》增加了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记录或者接收不符合要求的疫苗的行政处罚规定,加重了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等主体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运疫苗的行政处罚力度,并与刑事处罚作了衔接。这些处罚规定,能有效地促使与疫苗冷链储运管理相关的各单位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从而保障疫苗的全过程冷链储运,确保疫苗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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