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全文(最新)(2)

规章制度2018-07-28王新老师

(二)已开展工作及下一步工作考虑

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依法合规经营是解决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频发的关键举措之一。此前,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同时,对目前民间借贷中涉及的重点问题,如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掠夺性放贷、不得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等作出规范,在民间融资领域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开正门堵邪门,进一步筑牢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制度基础。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动《条例》早日出台。

此外,人民银行历来重视规范民间投融资发展,积极发挥货币政策对包括民间借贷在内市场利率的引导作用。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松紧适度,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适时预调微调,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各类市场利率回归合理区间,着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为有序化解民间借贷风险提供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和风险

去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事件频发,以“E租宝”、“泛亚”等为代表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对行业的声誉和社会形象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一方面,传统非法集资从线下向线上发展,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幌子实施非法集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的非法集资风险也充分显现,其中以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最为突出。

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主要有二种形式:一是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二是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互联网技术的跨地域、跨时空特性使得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活动具有一些新特征:一是涉众性更强、地域范围更广。例如,传统非法集资案中发生在县域的案件较多,而互联网金融完全突破地域限制,依托网络向周边地区甚至全国扩散。以“泛亚”、“E租宝”等风险事件为例,涉及人员达数十万,地域涉及数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集资金额达数百亿元。二是风险传播速度更快、影响更大。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不可控,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事件的波及范围、影响深度和维稳压力急剧放大。三是以金融创新为名,从业机构违规经营甚至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手段推陈出新,更加隐蔽和具有迷惑性。四是境外互联网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活动向境内蔓延需高度警惕。例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就是来源于俄罗斯的、以“低风险高回报”为诱饵的庞氏骗局,在短短几个月内就设立了沈阳、石家庄、广州、成都、济南、青海、北京等代理点,建立了几十个专业推广网站,累计参与人员超过十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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