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还规定,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此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另一方面,从申请者的财产认定上,条例不仅明确了家庭财产的内容,而且规定,要结合低保申请者的消费支出状况,综合认定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条例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调查核实、组织群众评议、公示、定期核查等工作职责,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低保申请。
条例还进一步规范了低保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细化了申请材料内容,以及受理时间、调查核实、群众评议、信息公示等内容。
为了保障低保金及时准确发放,条例规定,农村低保由按季度发放改为与城市一样,按月发放,统一由金融机构代发。
条例还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核对平台,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确保低保帮助最需要帮助的人。
“新修订的条例作了较大修改,体现在多个方面。”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新条例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与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挂钩,每年调整。
新条例对低保对象的认定从身份和财产两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并重新确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低保申请。
在低保的申请执行方面,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低保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细化了申请材料、受理时间、调查核实、群众评议、信息公示等内容;新条例调整了低保金的发放方式,将农村低保由按季度发放修改为与城市一样,按月发放,取消了乡镇街道组织发放的方式,统一为金融机构代发。
张山称,新条例还细化了低保对象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低保对象要进行失业登记、参加培训、不得拒绝介绍工作、从事农业劳动等。其中,特别增加了“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义务。
此外,新条例还完善了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制度,完善了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将对低保对象分情形规定核查周期,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据透露,截至2015年12月底,重庆共有22.6万户37.52万人享受了城市低保,共有27.39万户50.26万人享受了农村低保。目前,重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