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本办法所指被征地农民,是指在自治县境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农民自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
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组织实施。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业务工作。
二章保障对象范围及申报审批流程
五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周岁,具有自治县常住户口;
(二)XX月日以后因被征地家庭所承包的耕地全部丧失或剩余耕地人均在.亩以下(含.亩);
(三)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村干部养老保险。
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在月日前办理参保手续,本办法公布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一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条件但没有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参保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应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花名册并公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将人员名册、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最后由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三章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
八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实行一次性缴纳并建立个人账户。其基础标准分为三档,一档元,二档XX元,三档元。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时可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标准缴纳。
参保时男满周岁、女满周岁以上的人员根据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和龄段依次递减缴纳金额,具体为:男岁、女周岁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缴纳;周岁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缴纳;周岁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缴纳;周岁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缴纳;周岁以上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缴纳。
九条鼓励被征地农民在按本办法八条规定的基础标准参保的前提下,补充缴纳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其标准由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承受能力确定,但补充缴纳个人账户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元。
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从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土地补偿费中,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给予资金补助。其补助标准为,XX月日至月日以前被征地农民不低于每人元;月日以后被征地农民,不低于一档基础标准的%。
村(居)民委员会为被征地农民补助基本生活保障费,应当依照规定提交村(居)民大会或者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并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