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010年8月2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0年10月25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称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者实施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场内经营者各自独立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商品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固定营业场所。
本条例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市场发展。
鼓励、引导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提升市场的功能和水平。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和决定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场规划,指导市场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场的监督管理。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为市场提供服务,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场经营者、场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