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3)

规章制度2018-07-27王华老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产品或者非法产品。禁止向零售点或者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

第十五条【统一管理】企业应当在权责明晰的组织架构下统一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安全生产工作。禁止分包、转包工(库)房、生产线、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出租、出借许可证。

第十六条【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制度及重大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档案或者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情况,并每月报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本企业从业人员公示。

第十七条【负责人值班】企业应当建立负责人值(带)班制度。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时必须有企业负责人在厂内值班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巡查,全面掌握当日厂内人员数量及药物分布等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讯畅通。

第十八条【进出管理】企业应当分别建立职工、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职工、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车辆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

第十九条【原材料管理】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购进的黑火药、引火线及化工原材料的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总仓库和中转库的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应当由专人管理、登记、分发。

第二十条【作业行为管理】企业应当严格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行为。采取视频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杜绝下列行为:

(一)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的;

(二)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的;

(三)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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