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基础设施】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和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修订时,或者生产工艺技术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至少每三年对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安全评价。
第九条【机械设备和工艺技术】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技术进步,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艺,使用安全、环保的生产原材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及原材料。禁止从业人员自行携带机械设备进入企业从事生产作业。
第十条【新设备和工艺要求】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在采用新工艺、使用新机械设备或者危险性原材料,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论证。
第十一条【安全投入保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下列事项所需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
(一)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二)工(库)房达标改造;
(三)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四)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
(五)安全评价与风险评估;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八)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九)应急救援演练;
(十)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二条【安全警示】企业的所有工(库)房及其他危险性场所,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企业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的安全疏散通道应当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标志。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严禁聘用未成年人,涉药生产岗位严禁聘用身体残疾、有精神障碍或年龄超过65岁等不适合涉药岗位作业的人员。
第三章生产经营行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按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生产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批发企业和零售点。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零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