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修订草案(5)

规章制度2018-07-21王新老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

第二十四条(物资循环利用)

本市鼓励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开展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防治资源循环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组织居民开展捐赠、义卖、置换等活动,推动居民闲置物品的再利用。

第二十五条(控制一次性用品使用)

宾馆、超市、餐饮、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物品奖励、有偿使用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市旅游、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第四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总量控制)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核定的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结合本市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拟订本辖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总量指标的获取)

现有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根据区域环境容量,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排放水平以及排污单位的历史排放情况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确定。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向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申请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总量管理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的,应当停产。

本市推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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