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反家庭暴力法》亮点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7-20李天扬老师

据杨琎介绍,家暴发生是相对隐秘、取证难,有时候接到案子申诉到法庭,往往因难以提供相应有力证据,因而难以得到法院认定家暴。

2013年5月接到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子。夫妻两都是蒙自市市民,双方都有过一段婚史。结婚后女方经常受到男方的家暴,于是女方决定离婚,并把男方告上了法庭。同年8月份时,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但男方曾家暴女方的相关诉讼请求则因证据不足而没有得到支持。

“当时只有住院记录和一次比较严重的肋骨折断的资料,其它并无法再提供更多的证据。”杨琎说,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虽然前述案件女方在起诉时针对男方家暴一事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最后还是未被采信。因为,提供的证据只能说明在那段时间女方住过院,而不能证明是因家暴导致住院的。

杨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里发现,女方情绪激动、易怒、没有安全感。“只要不接她的电话,她就会不断的重播电话。”杨琎说:“女方这种情况是因受到家庭暴力导致的情绪抑郁。”

而《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告诫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便是弱势全体的保护伞。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有一定的规定的,但是目前实施的具体办法有待相关部门细化、公布执行”杨琎说。

《反家庭暴力法》亮点解读

■亮点一: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专家解读: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亮点二: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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