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在实践中较为普遍,许多年轻人出于结婚目的进行婚前同居,还有的是出于多种因素考虑而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同居者之间构成亲密关系,许多甚至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只是由于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而不具有法律所承认的相关法律关系,但对其中的暴力受害者也应当给予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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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5年3月10日晚,刚下班回家的杨女士又被满身酒气的丈夫王先生打伤了左眼。此事让忍受了丈夫暴躁性格、嗜酒如命并遭受殴打多年的杨女士下定决心向法院递交诉状,以此来结束这桩勉强维持了14年的痛苦婚姻。在法庭上,王先生向杨女士诚恳道歉并坚决表示以后不再酗酒,虽然此言杨女士已经听到过不下百次,但是丈夫这一次的态度却仍然让她动容。后因杨女士也缺少强有力的证据来证实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最终法院综合双方意见,判决不准离婚。
案例二:
2012年的春节,从外地回家探亲的小韩因为与父亲对某一事的观点不一而发生肢体冲突,母亲马女士根据丈夫对自己以往实施家庭暴力的经历遂在劝解无果的情况下便立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出警处理,但是不料辖区派出所却以“家务事不便处置”为由进行推诿出警。迟迟不见公安出警,马女士只好再次报警并苦苦央求后派出所才予以出警处理。但是最终因为延误出警,使得马女士及女儿小韩均遭受到了丈夫对她们实施的家庭暴力,并造成了二人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家暴不是家务事,人人有权制止它
●反家庭暴力、建平安家园、促社会和谐
●爱自己、爱家人、爱邻里,不施暴、不受暴、不旁观
●爱我就不要伤害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