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需要
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其贯穿国家安全法始终。
李忠介绍,总体国家安全观是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在正确分析、科学整合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基础上提出的,契合了我国国家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新趋势,揭示了当代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工作的全面性、整体性和系统性,是新时期做好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就是为了应对今天中国面临的许多安全风险和挑战。我们有了这一新的国家安全理念后,还需要将其法律化、制度化。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提出明确要求。从贯彻落实总体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角度出发,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正当其时。”王振民如是说。
推进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
“国家安全法的出台,对于应对我国国家安全风险和挑战,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为中华民族复兴创造安全环境,是个根本的法律保障。”王振民认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此,王振民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国家安全治理也要现代化,即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要现代化。而之前的国家安全工作,由于缺少中央层面的顶层决策和意识协调机构,是谈不上现代化的。
“我们以前的国家安全工作,像‘马路警察’,各管一段,没有‘串’在一起,缺乏综合性。”王振民说,国家安全问题是相互连接的,不是单独某一部门可以完全承担,这就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进行决策、沟通与协调。
1月24日,国家安全委员会正式成立,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迈出大步。此次国家安全法的出台,在王振民看来,为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根本的法律遵循。
王振民说,我们要坚守法治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国家安全工作也必须依法进行。所以,这部法律既是一部授权法,授权给有关部门、机构足够的权力能够维护国家安全,也是一部限权法,限制、约束和规范这些部门、机构权力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