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最新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7-05王新老师

《条例》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出台标志着广西的乡村清洁上升至法律层面,将为保护广西乡村地区生态环境、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等提供法制保障,在全国尚属首创。《条例》的实施,对加快推进广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南宁市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条例》专题学习活动。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基层法律工作者、村屯“一组两会”成员、村级保洁员、环境卫生巡查员开展集中学习,自学《条例》原文,认真研读《条例》条文,确保正确领会并熟悉掌握《条例》内容要求。

南宁市将通过新闻媒体和新兴媒体宣传、社会舆论宣传、干部进村入户宣传、文体活动宣传、校园宣传教育等形式,开展《条例》主题宣传活动,扩大《条例》公众知晓度,营造干群共建美丽乡村的和谐氛围。此外,还将组织开展《条例》宣讲培训活动,邀请专家对市乡村办、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开发区)、乡镇乡村办工作人员、贫困村第一书记和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普法骨干开展《条例》法规知识集中培训,组建宣讲团到各县区(开发区)、市直重点执法部门进行专题宣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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