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暂行)(3)

规章制度2018-07-01李一老师

3.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企业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4.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不予奖励;

5.不在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和被举报单位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第九条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各区环境保护局按法定职责,依法调查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每季度梳理一次情况,并组织有奖举报的奖金发放。

第十条有奖举报奖金以银行汇款或邮政汇款的形式进行发放。因举报人提交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经查证属恶意谎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环保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2014年12月16日印发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试行)》(京环发[2014]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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