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堆放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或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的;
6.未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的;
7.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消耗臭氧层物质(氟利昂等)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3.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的;
4.在本市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或不符合国家、本市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5.私自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3.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5.举报其他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使被举报单位受到行政处罚50万元(含)以上或被举报单位负责人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除上述(一)、(二)、(三)项外,举报第六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第八条对举报人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一个举报事项对应奖励标准中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特殊情况,可依据相应奖励标准给予追加奖励;
2.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一家企业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件线索计算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