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旅游条例》全文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6-24李一老师

二是规划层面的统筹协调。旅游业规划作为一个综合性产业与事业的发展规划,必然会与建设、国土等相关规划交叉重叠,没有一个高层次的统筹协调机制来解决旅游业发展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就不可避免地出现部门“各自为战”,同时对跨区域的旅游项目仅由旅游部门难以完成,政府的统筹协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进行总体部署。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同时,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三是旅游公共服务与设施的统筹协调。公共服务是市场经济背景下无法完全依赖市场所提供的、又事关多数人利益的产品和服务。要实现旅游目的地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对旅游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投入。条例对各级政府加强旅游公共服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明确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保护、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等方面。在旅游安全方面,由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处理旅游突发事件。同时,推动更多社会公共资源向游客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如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博物馆、图书馆、城市公园等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更好地体现公共属性。

三、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保障公民的休闲与旅游权是社会的普遍共识,休闲与旅游不仅被看作公民的福利,更是公民的权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旅游也正在成为我国公民越来越重要的一种生活方式,旅游不仅是消费的过程,也是提高身体和文化素质的过程。因此,从满足权利的角度审视旅游,公民的旅游行为既需要在与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中得到满足,也需要通过政府履行相关职责为公民出游提供便利和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将保障公民的旅游休闲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包括旅游者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知悉所购买产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的权利,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请求救助和保护以及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这些都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经常涉及到的,也是条例的亮点。条例还坚持以人为本,从制度设计上为旅游者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比如,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公民的旅游休闲时间;要求景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旅行社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旅游需求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出经济实惠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让每一位公民都能够更好地行使旅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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