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解读(2)

规章制度2018-06-16李一老师

二是坚持了社会救助城乡统筹推进。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城乡统筹的要求,《办法》坚持统筹城市和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无论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专章中,还是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综合性条款中,都坚持了城乡全覆盖、城乡统筹推进的理念和要求,确保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广泛惠及城乡所有居民。

三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突出重点、消除“盲点”。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的基础上,《办法》还对符合条件人员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作出具体规定。此外,为确保网底不破,对因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等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

三、明确各项社会救助的具体条件和救助内容

《办法》涵盖内容十分丰富。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办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按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了各项社会救助的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与以前相比,增加了符合当地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要求。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与以前相比,为确保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办法》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二)特困人员供养。《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确定了四方面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同时,还要求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此外,为尊重供养对象自主选择意愿,还规定了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既可以选择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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