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

规章制度2018-12-06才子老师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

为了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我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的山上、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野外用火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因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用火。包括禁火区用火、室外烧田埂草、烧垃圾、燃放鞭炮、烧纸钱、香烛等各类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是指每。

四、全区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点均为禁火区。

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自觉做到“七个严禁,一个收缴”。

(一)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烧垃圾;

(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种;

(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插点香烛、烧纸钱等;

(四)严禁学生、游人上山野炊、玩火、烧火取暖;

(五)严禁进入禁火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在山上用火;

(六)严禁在禁火区使用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机械设备(指未装备防火设备的机械);

(七)严禁在禁火区持枪狩猎,烧山驱兽。

发现违章带入禁火区的火具、烟花爆竹、纸钱、香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予以收缴。

六、批准野外用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用火地点;

(二)防火线宽度符合规定要求;

(三)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在规定等级以下;

(四)防火人员、扑火工具到位、点火符合规定等;

(五)用火必须是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原则上不予审批。

七、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七个不烧”,即:

(一)防火线不符合标准的;

(二)用火点与林区边缘距离不足米的;

(三)风力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

(四)防火人员未组织到位,扑火工具未准备落实的;

(五)用火时单位领导不在场、无当地林业部门人员监督的;

(六)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的;

(七)山上、林区内。

八、在森林防火期内连续干旱-天为三级防火戒严期,-天为二级防火戒严期,天以上为一级防火戒严期。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和国庆节、香会、元旦节、冬至、春节、清明、五一节等重要节日及连续天火险等级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区、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对重点林区和地段加强管理,严防死守,收缴火种,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及时消除隐患,对拒不听劝阻的单位或个人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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