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部门要加大严格野外用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对所管理的人员进行广范的宣传教育,对责任地段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及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区森林防火办公室要督促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宣传、巡逻、排查隐患等工作。区域管理责任单位也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期内的野外用火管理职能。
十、在森林防火期内未取得用火许可证擅自用火者,除按《森林防火条例》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相关责任人要视情节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森林火灾的按《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森林防火期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小时值班制度,各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实行小时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并要落实好村一级值班联系制度,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也要落实人员值班,严密掌握火情动态,严加防范,一旦发现火情或接到火情命令,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并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因值班人员不在岗而贻误扑火战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失职人员的相关责任,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本规定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