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市督学和有关专家组成县级示范校督导评估团,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团向县教育督导部门提交复评报告。
.县教育督导部门综合评估情况,将评估意见和结果向被评估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通报,并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 县教育督导部门针对被评估学校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
. 县教育督导部门根据重审复评结果给予认定。
四章 奖励与处罚
十五条 建立示范校奖惩机制是促进示范校不断完善、发展、提高的手段。示范校在办学过程中,行为规范、实绩突出、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作用显著的,给予奖励。对暂停资格的示范校将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撤消其示范校称号,并向全市通报。
十六条 示范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示范校资格一,一后仍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校资格。
.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超标准、超规模建设校园或自行贷款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的;
.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的;
.不认真执行课程计划,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或违反规定组织学生节假日补课的;
.下达升学指标,并以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和奖罚校长、教师、学生的;
.公布学生考试排名,并以此奖罚教师、学生的;
.在职教师对本校现任教学段的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的或乱发教辅资料收取费用的;
.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的;
.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借读生的;
.违反规定提前分文理科的;
.班额过大,平均班额在人以上的。
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市级示范校资格:
.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或招收复读生的;
.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考和竞赛、检查、评估等重大活动,学校集体舞弊或严重弄虚作假的;
.违反政策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发生违反师德规定,体罚、侮辱、亵渎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八条 依托县级示范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有违规办学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举办民办学校的县级示范校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