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如实反映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三章 所属企业财务机构职责
十条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执行集团
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并报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的财务监督。
一、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各企业应不断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营考核体系。
二、集团所属各企业实行预算管理。
()每月中旬,根据集团预算管理制度,向集团书面报告下一度的财务预算草案。
()月中旬上报正式预算案。
()各企业财务预算的主要指标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上报集团的预算案应由企业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所属企业应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本公司的经济活动
和财务状况,准确核算本公司经营成果,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月(季)度、中期、度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度终了,应根据集团要求聘请具高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报进行审计。
四、对外的长期投资项目,资产转让、兼并、破产、拍
卖,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处置。
五、拥有被投资企业%以上权益的所属企业,对其
长期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调出或处置必须报集团公司
批准。
七、坏帐损失单户在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
准,企业不得随意核销。各企业坏帐准备金可选择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和按帐龄分析法计提。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比例统一按.%计提。应收帐款的考核办法按照集团颁布的《关于应收帐款的管理规定》办理。
八、每进行一次财产清查盘点,对各项资产的盘盈盘
亏,必须查明原因,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入帐。
九、各企业在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须统一按照税
后利润总额的%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的企业,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可以不再计提。
十、各企业应严格执行集团颁布的财务指令、通知等文
件,对文件精神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有关文件之日起天内向集团有关部门递交书面意见,集团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章 附 则
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计划财务部负
责解释。
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
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三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