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保密制度(2)

规章制度2018-12-06李天扬老师

  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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