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本市暂住证,向暂住地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签定借读协议,并按市教育局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费。六城区借读生参照执行。十五条外地借读生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学籍,但应专门为其登记临时
学籍。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经学校同意可以延长。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含临时学籍),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限,符合毕业标准或
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上应注有借读字样。十六条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激联系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
同意接收,开具接收证明,原校收到接收证明后开具借读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原校根据学生激书面申请的意愿,办理是否保留该生学籍的手续。
五章十七条
休学、复学
在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需要休学的,须由激持市
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生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须由激持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教育局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学生连续病、事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市级以
上医院证明或其他部门有关证明,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可以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在做好书面记录的同时,参照三章考勤八条执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提前半个
月,由激持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部门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教育局备案,即可复学。学生复学后,学校应根据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级学习。
六章二十条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留
级
七章提前升级二十一条在校学生如果需提前升入高一级(不含六级)学习的,
应由学生激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行政会对申请作出研究、判断,并进行相应程度的考试,对学生的考核情况进行认定,并听取、征求所有任课教师的意见,
召开行政扩大会,形成会议纪要,报区教育局备案。
八章二十二条
退学
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或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
习,申请退学的,应由学生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还应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同意后,填写退学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
或乡人民政府复核,市、区教育局审批、备案,准予退学。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消除。
九章二十三条
开除
小学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十章二十四条
特殊儿童少随班就读
凡是弱视、听力障碍、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学习障碍、
言语和语言残疾、情绪和行为障碍等轻度残、障儿童少,经过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的检测和鉴定,办理了残疾证,均可纳入随班就学范围。二十五条安排各类"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少的随班就读,须
经激书面申请,并由区教育局核准,学校登记注册,方可正式确定为随班就读生。随班就读生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受完九义务教育,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学校应当依法接受"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随班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