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单使用管理办法(2)

规章制度2018-12-05李天扬老师

、每月月底(日或日),支领罚款单人员将已开始使用的整本罚款单送财务科,由财务科针对所开罚款单和交款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已审计的罚款单号做好标记,于次月日前返还给支领人。如审计出有开单而未交罚款情况,由相关财务人员按罚款额每超小时加罚一倍(不足小时按小时计算,加罚倍数按最高倍为限。)书面计算出总额,并写出书面报告,经开单人签名证明后,找被罚款人相关部门最高负责人协助给予强制立即交款。如遇不交者,立即停职,停职期间按旷工处理。支领罚款单人员逾期不到财务部审核,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罚款当月月底以后延时的罚款,并按工作失职罚款元。已办理离厂手续,罚款未上交的,由开具罚款单人直接上交此罚款。

、被罚款后离职的员工,只承担罚款原额,不予追究超时罚款。

、如罚款单丢失或缺失,须由支领人按每份元赔偿。

、对不使用通用罚款单、特种罚款单私自罚款者,被财务部或其他部门发现的,

给予每人每次按私自罚款额的倍处理。对违犯本规定以上各条款或处理失误的人员,每次或每处、每件罚款元(有具体罚款规定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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