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效益薪金分配办法(2)

规章制度2018-12-05三水老师

局效益薪金分配办法

、在言论或行为上对公司或公司负责人或公司同事不利、不忠实者。

、在公司外的行为足以妨碍其应执行的工作及公司声誉或利益者。

、经办公文或工作时因积压公文而损及公司或其他人利益者。

除依照公司管理规则有关规定议处外,一个季度内不得享受本条例所制度的各项奖金,已享有奖金权的,应自当月份起予以停止,直到表现良好时,再依本节四条规定办理奖金申请手续。()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

() 经常违反本局规章制度,无故月旷工累计达天以上,纠缠领导,无理取闹,对本局工作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

() 不服从工作安排,无视劳动纪律,办事不力、贻误要务,小错不断,屡教不改的。

()造谣生事、打架斗殴,品行不端、道德败坏、乱搞男女关系,影响极坏的。

() 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原材料浪费、设备损坏,致使本局蒙受重大损失的。

() 破坏、偷盗、毁弃、隐匿公司之设施、资料制品、泄漏本局业务上的机密,损公肥私,对本局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职期间,利用职权之便或个人资质,与经营同性质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勾结,谋取私利的。

()在职期间未经局部核准擅自在外兼职的。

()在职期间,违反国家法令,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条 凡因故停止或减少部分奖金者,应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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