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省局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根据考评结果,提出综合意见,报省局党组审定。
五章计分原则
十四条目标管理督查工作的考评实行非百分制。
(一)各单位、处(室、队)承担的度工作目标的基本分为分。
(二)各单位、处(室、队)度考评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基本分+加分-扣分。
(三)目标计分实行四级计分:、超额或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加分;、完成目标任务,计满分;、完成目标任务%以上,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任务%以下,计分。
十五条加分。
(一)对度工作目标中的量化指标超额完成的加分,加分上限为该目标基本分的%。对非量化指标高质量完成的加分,加分按受国家局、省(含省局)、市(州)政府表彰或主要领导明确批示肯定的分别以该目标基本分的%、%、%。
(二)专项目标、督办目标按目标设定分值加分。
(三)各单位、处(室、队)或处(室、队)个人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分、.分、.分。加分依据以批准单位的奖状、奖牌、证书和表彰通报为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
(四)各单位、处(室、队)或处(室、队)个人受省局表彰和省局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分别加.分、.分。加分依据以奖状、奖牌、证书、表彰通报和批示为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
(五)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规定要求办理的,每件加.分。
(六)对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服从大局、政令畅通,但因目标以外的加分因素很少的单位和处(室、队),如当各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小组在考核时可以提出.—分的加分建议,由省局目标管理督查领导小组审定。
(七)对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和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且在全系统具有表率作用的单位和处(室、队),省局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可按—分提出加分意见报省局党组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