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条 领导批示件涉及个或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
六章 政务活动
四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部门负责人参与考察、调研、接待等政务活动,要简化礼仪,减少应酬。
五十条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县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每初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同志,每应有三分之一的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
五十一条 上级部门、外地来宾到考察访问,由县政府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地方接待外宾的规定。县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由部门出面接待,确需县政府领导出面接待的,一般应由县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提前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发送请柬。县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重要知名人士,要由有关部门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制订接待方案,呈县政府领导审定。
五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确需报道的要精练内容、注重效果,新闻稿要经县政府有关领导或办公室审定。
七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条 自觉维护县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县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二)以县政府名义上报省市的重大请示事项。(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四)重大建设项目。(五)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七)须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五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县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
五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涉及全县性重大新闻的发布,必须报县政府办公室,经县政府有关领导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