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9)

规章制度2018-12-05王新老师

五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六十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需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工作部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授权主持工作的副职汇报。

六十一条 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县长,由县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县长报告。

各镇长出差(出访)、休假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县长;县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分管副县长,超过天的,须请示县长。以上人员请假应书面送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八章 民主决策和监督

六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形象。

六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六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六十五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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