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一至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
四十一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四十二条 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为原则,工人离工前应将经管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四十三条 因私事必须外出经业务主管核准给有出公司许可证者,在十分钟以内不予记录。其因病至医务室求诊经医师证明呈请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十四条 因病逾限呈请特准给假或停薪留职期间,除房租津贴外工资一律不发,但逾限一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得依十二条规定核给资遣费予以解雇。
四十五条 中到工的员工,其事病假依三十六条规定比例核给。
四十六条 员工请假期内不得在外工作,违者从重议处。
四十七条 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以上未满三者日。
以上未满五者日。
以上未满十者日。
以上者每加给日,其总数不得超过日。
四十八条 员工特别休假,由业务主管拟订交由劳务主管商同所属产业工会排定。
前项特别休假,如员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产需要中途通知销假者,应加给该未休假期内的工资。
四十九条 员工特别休假时效应继续累计,凡排定特别休假日程内,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规定的纪念日均不补假。
五十条 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学校及幼儿园的员工不予特别休假。
六章 工 资
五十二条 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五十三条 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智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
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五十四条 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五十五条 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七章 奖惩
五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全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