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度(19)

规章制度2018-12-05李一老师

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条 录用于地(市)处机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专业人材可以酌情考虑)。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征稽工作人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  十四条 新录用的征稽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征稽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四)考核  十五条 地(市)、县两级征稽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对部门和个人进行德、能、勤、绩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十六条 对部门和职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十七条 考核工作分为平时考核和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度考核的基础。  十八条 地(市)、县两级机构在月度、度考核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行政管理科室,也可以设立非常设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实施月度、度考核工作。  十九条 月度考核,由考核机构,根据具体的规章制度进行考核。  度考核,应先由部门和个人总结,由考核机构按照度目标对照检查,在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考核小组和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后,确定考核等次。  对各级领导人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二十条 月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度考核的基础。  度考核,根据综合考评结果,确定不称职、称职、先进、标兵、模范。并以文字卡片形式,记存入档。  二十一条 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征稽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五)奖励  二十二条 征稽机关必须在国家政策规定条件下,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征稽工作人员经予奖励。对征稽工作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十三条 征稽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遵守纪律,说法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进,起模范作用的;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征稽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受护公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在执行公务,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在对外交往或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活动中,为本征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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