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关于总公司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2)

规章制度2018-12-05王新老师

同签字。四章 贸易项目用敷 十条 各所属企业需总公司提供资金和资金担保的贸易项目,凡一次所需资金或资金担保在万元以下的,须报总公司法规室和财务本部审批;~万元的,须报总公司法规室和财务本部审查,报总公司总经理签批:万元以上的,须报总公司计划部、法规室和财务本部审查,报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同签批。 十一条 总公司为各所属企业提供信用证授信额度担保的审批权限按(关于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的规定)执行。五章 日常资金调动 十二条 总公司与所属企业之间的日常资金调动,凡一次调动资金在万元以下(含)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签批;凡一次调动资金在万元以上的,则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签批。 十三条 各所属企业向总公司临时拆借资金或总公司为各所属企业临时垫付资.一次金额在万元以下(含)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签批;一次金额在万元上的,由总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签批。六章 附 则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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