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总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促进总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费用报销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二章 费用报销审批 二条 总公司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通讯费、房屋租赁费。咨询顾问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和职工培训费等支出。 三条 总公司各部门(不含综合业务部,下同)应于初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本部门度费用预算并报财务本部。财务本部审查平衡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下达费用预算定额。度费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本部将视情况对费用预算做适当调整。 四条 开支各项管理费用时,属各部门预算内的正常支出,由各部门正职签字,报财务本部直接审批报销。属预算外的支出和不宜执行费用预算管理的部门开支,必须提前向财务本部申请,由财务本部根据审批权限审批或报批。 五条 各部门报销有签字权的为部门正职。部门正职离京时,可以授权部门副职签字,并书面通知财务本部。如一个部门仅设正职单岗或副职单岗而离京的,报销暂缓;确需急办的,报请总公司分管领导签批。 六条 总公司部门正职本人业务报销须经总公司分管领导签批;总公司副总经理和助理总经理本人业务报销须经总公司总经理签批。三章 差旅费开支 七条 总公司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和邮电通讯等其他费用。 八条 总公司差旅费报销根据公司任职和出差地区不同,采取实报实销与定额补助 相结合的办法。 九条 总公司职工出差,须先行确定地点、任务,天数、人数及费用预算,以保证差旅费在度预算定额内节约使用。出差天数在一星期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超过此期限的, 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十条 出差地区划分为一般地区与特殊地区(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厦门、广州、 汕头、上海、海南等),出差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日均算)。 十一条 总公司职工出差到外地,按乘坐车、船,飞机标准(见附表)乘坐,特殊情况、不宜执行上述标准时,应由总公司分管领导签批。 十二条 出差人员夜间(晚:至次日凌晨:)乘坐火车超过小时,或白天连续乘车超过小时的,可购买同席卧铺票;未乘卧铺者,可按所购票价的%给予补贴。(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票价的%补贴;购买软座票者不给补贴。) 十三条 总公司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车、船、飞机,凭车、船、机票据实报销。每次出差的机场。火车站、码头往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