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规章制度2018-12-05王新老师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一章 总 则一条 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对于为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条 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二章 资金担保条 件 四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 件: 、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协议)。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 、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 件。 、具有其他保证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 五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 、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三章 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 六条 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七条 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系统外的,必须向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互保除外)。 八条 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个月以下的(含),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的担保费;担保期一个月的(含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的担保费;担保期一个月的(含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的担保费。 九条 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个百分点收取利息。各公司根据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四章 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 件与程序 十条 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下列条 件: ,属国家计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目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有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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