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处理准则

规章制度2018-12-05王华老师

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处理准则 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六条的规定,特订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二条 各营业部门应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四条的规定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形),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三条 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日内收款,惟不绣钢及特殊钢因限于同业习惯,应于天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总管理处即依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告各营业部门主管核阅以督促加强催收。如超过天尚未收回其金额在万元以上者,营业部门应即填列应收帐款未收报告表送总管理处参考办理。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得依其规定。 四条 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注意所收支票帐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注意所收支票帐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纪录情形(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或变造。 .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逾期一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日是否超过条的规定。 .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户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五条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日内办理。 六条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到期日”与“兑现日”的计算如下: .本埠支票到期日当日兑现。 .近郊到期日日内兑现。 七条 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八条 应收帐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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