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处理准则(2)

规章制度2018-12-05王新老师

并呈主管批准后始得办理(如急需时得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天内将交寄货运收据及原始统一发票取回,送交会计人办理(如不能取回时,应向客户取得销货退回证明),其折让或退回部分,应设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九条 财务部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订善策处理,并由营业部门填送呆帐(退票)处理报告表,随附支票正本(副本留营业部门供备忘催办)及退票理由单,径送总管理处依法办理。 十条 营业部门对退票声诉案件送请总管理处办理时应即提供下列资料: .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部)。 .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意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其他投资事业。 十一条 总管理处接到呆帐(退票)处理报告表,经呈准后日内应依法申诉,并随时将处理情形通知各有关单位。 十二条 上列债权确认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表送总管理处,并附原呆帐(退票)处理报告表存根联及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警察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始碍冲销应收帐款。 十三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部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内)有偿还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十四条 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移送法办。 十五条 本准则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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