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选拔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一般高校不超过所在院(系)同年级、同专业毕业班学生人数的5%,自治区示范性高职学校(含建设单位)和有高职高专生源的本科院校升本比例不超过10%;获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含骨干院校)不超过12%,与自治区大力发展的14个千亿元产业和1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特色农业、现代服务业相关的部分专业(详见附件6)升本比例可放宽至15%。专升本去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学生在上述比例限制基础上再放宽5%。根据去年的招生情况和区域分布,民办和独立学院招生专业按指定的专业(详见附件7)接收升本的学生。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原则上只准升入一所本科学校(专升本去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学生不受此限制),如因同一专业升本学生人数过多确需升入多所本科院校的须经我厅审批;同一学校不同专业之间录取计划数原则上不作调剂使用,若某一专业符合条件且愿意升本的学生人数未达到限制数值,须经我厅审核批准后方能调剂给另一专业升本使用。
(四)“优秀高职高专生选拔制”实行专业对口选拔的原则,即选拔的学生只能升入与其原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专业学习,如本科院校无相同或相近专业,一律不安排选拔。
(五)各本科院校接收“优秀高职高专生选拔制”的招生计划单列,即与普通高考的招生计划分开下达。
四、选拔工作时间安排
(一)3月25日前,有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的各有关高校,将学校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总数和分专业毕业生数以及按比例拟升入本科人数上报我厅高等教育处。
(二)4月10日前,本科院校(广西大学和北海艺术设计学院不承担“优秀高职高专生选拔制”工作)与高职高专院校合作开展“优秀高职高专生选拔制”工作的,在双方协商基础上,签署联合办学协议并报我厅备案。
(三)各有关高校要根据我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优秀高职高专生选拔制”工作实施细则》,提出本校具体的选拔要求和选拔工作程序,并将联合办学协议中的录取专业及收费标准,在学校内向学生公布,并于4月15日前报我厅备案。
(四)各有关高校推荐选拔升入本科学习的优秀高职高专学生名单,必须在校园网和校内张榜公示7天以上。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有关学校应于4月30日前,将推荐选拔升入本科学习的优秀高职高专学生的有关材料报送联合办学的本科院校,报送材料主要包括:学校公文1份,学校审核通过的《广西普通高校优秀专科(高职)生选拔升入本科学习学生推荐表》(见附件1)、《各科考试平均成绩排名在前40%以内的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名单一览表》(见附件2)、《广西普通高校优秀专科(高职)生选拔升入本科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和《优秀专科(高职)生升本推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及广西普通高校“专升本”录取数据库光盘(详见附件5)等材料各一式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