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华南工学〔2002〕7号)和《华南理工大学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修订)》(华南工学〔2003〕4号)同时废止。
广东高考2018-06-17王新老师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华南工学〔2002〕7号)和《华南理工大学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修订)》(华南工学〔200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