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每年5月31日前与贷款经办方进行毕业确认,签订还款协议,办理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于无法正常毕业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学校为其办理延迟还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高一级学位或支援西部建设(1+3)计划需办理展期还款的,应及时向学校和贷款经办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学校和贷款经办方审批后,学生贷款期限相应延长,其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继续由国家财政全额补贴。
第二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后果: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组织做好每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还款教育管理工作,做好诚信教育、政策法规、征信知识等宣传工作,增强贷款毕业生还款意识。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应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最新信息,对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及还款困难的贷款毕业生进行重点跟踪,做好贷款毕业生还款风险预测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根据贷款经办方提供的贷款毕业生还款情况,对逾期贷款毕业生在校内进行通报,了解逾期原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手段提醒和催促学生及时偿还逾期贷款。
第十章贷款代偿
第二十九条学生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签订服务年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财政代偿。
第三十条国家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资助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国家资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贷款本息金额进行代偿;高于国家资助标准的,按照国家资助标准金额进行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