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与广东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且未按照规定办理到外省就业手续的我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应按照协议约定到我省中小学任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生源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落实。
第三条广东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有以下特殊情况的,经培养学校、外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允许其到外省就业。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建设兵团等)的中小学校就业的;
(二)到配偶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学校就业的;
(三)到父母居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学校就业的;
(四)其他因故不能在我省履约的情形。
第四条外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志愿到广东省中小学校就业,且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培养学校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允许其到我省就业。
第五条免费师范毕业生有以下情形,可申请终止协议:我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就业期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广东省教育厅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检查确认,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可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请终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申请终止协议的免费师范生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当日起一个月内,需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超过时限须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第六条免费师范毕业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故意违约,将按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不参加由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小学教师招考活动,且在毕业当年11月30日前仍未到我省中小学校工作的;
(二)在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因报考脱产研究生而不履行服务协议的;
(三)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未按规定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
(四)由于自身原因未取得毕业证书或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不具备从教资格的;
(五)其他故意违约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