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等学校录取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我省志愿设置情况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组)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组)的考生。
(4)高等学校必须按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拟录状态,从低分到高分顺序收回超比例投档考生档案。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报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的本科院校录取。按本科院校志愿被录取后,原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结果无效。
(6)各高等学校必须在投档比例数内完成招生任务。如因生源原因,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第三批B类院校在调整分数线上)未能完成招生计划,或由于专业生源不平衡,又无法专业调剂造成缺额的,由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填报征集志愿的资格线,面向未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进行二次录取。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进行征集志愿。在征集志愿资格线上仍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由省招生办公室根据生源情况调剂录取。
(7)第一次投档未达到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该次投出的考生档案,无特殊原因的,高等学校不得退档。
(8)高等学校退档,必须注明退档理由,省招生办公室对高等学校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对不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退档或退档理由不充足的,将退回高等学校复议。如高等学校坚持退档,责任由高等学校负责。考生对退档提出质疑的,高等学校必须做出解答,并负责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9)由于省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工作失误或执行政策产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选,省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应积极协同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10)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且填报志愿合理并达到录取最低分数的考生,高等学校应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录取。
12.各高等学校要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13.高等学校新生录取名单必须报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并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的要求,高等学校依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打印录取通知书。为了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从2016年起,新生录取通知书不再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或授权签发)并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