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本次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汽车的,只有一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指标管理机构不予批准更新指标申请。
第三十二条小汽车在公安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三条单位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及时完成审核。
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居住证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以及医疗保险等信息及时完成审核。
指标管理机构对单位或个人申请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章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四条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深自带小汽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五条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用途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出租客运”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七条本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批准,投资单位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经本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B类人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其他指标。
第三十九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本市小汽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第四十条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