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中,单位增量指标、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二条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
竞买人申请竞价的,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5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五条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六条 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七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公共交通发展、交通拥堵治理。
第三十条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